为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,落实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 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》、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》、《国务院关于 印发〈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〉的通 知》( 国发〔2024〕17 号 )等文件要求,按照省委、省政府工 作安排,指导各地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( 以下简称“综合管廊”) 建设,加快补齐城市基础设施短板,提高城市安全韧性水平,最 大程度发挥综合管廊使用效能,制定本行动方案。
一、指导思想
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 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、三中全会精神,贯彻中央城市工作 会议精神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统筹发展和安全,围 绕城市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目标,紧跟综合管廊建设理念和政策 导向最新要求,着力从规划引领、成本控制、建成投用、规范收 费、运营维护方面提升综合管廊使用效能。
二、基本原则
——统筹规划,精准布局。坚持规划引领,统筹推进综合管 廊布局,确保与城市规划、地下空间、市政设施等有效衔接。科 学优化建设规模、选址定线和施工方案,优先布局管线密集、高 强度开发、重要公共空间等区域,提高设施集约化水平和城市韧性。
——规范管理,合理收费。优化综合管廊规划审批、建设验 收和移交流程,明确建设、运营及入廊管线单位的权责边界。严 格落实“应入尽入”要求,健全有偿使用制度,科学制定收费标 准,保障运营管理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。
——精细运营,智慧提升。推进综合管廊规范化、制度化、 精细化管理,构建职责清晰、响应高效的运营维护体系。依托智 能监测、物联网等新技术,推动实现远程运维、实时监控和智能 预警,不断提升综合管廊运行安全水平和使用效能。
三、总体目标
到 2025 年底,省级层面基本建立涵盖综合管廊管理、有偿 使用、运营维护等规范化制度体系,各地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水 平进一步提升,综合管廊运营率达到 75%以上。
到 2028 年底,各地级以上市综合管廊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健 全,综合管廊运营率达到 90%以上,管线入廊率力争较 2025 年 提高 5 个百分点以上。
四、重点任务
(一)强化规划引领。
1.及时开展专项规划修编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原则上 5 年开 展一次评估。尚未编制或超出有效期的地级以上市,应及时开展 编制或修编工作,并按规定程序报批。各地在编制专项规划时, 应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,统筹衔接地下空间、市政基础设施、 人民防空、轨道交通、海绵城市、水利工程、河湖水系、历史文化(文物)保护等专项规划,统筹制定建设时序协调、空间布局 合理的综合方案和建设计划。编制过程中,要广泛征求并吸纳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、入廊管线单位、运营单位、行业专家和社会公 众的建议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应纳入详细规划,确保建 设项目有效落地实施。(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 自然资源厅牵头, 各地综合管廊主管部门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)
2.分类推进规划建设布局。新城新区、城市更新片区、道路 新建或改扩建区域、管线密集区应优先推进综合管廊建设。城区 核心路段、枢纽节点、不宜反复开挖建设的区域,以及其他具备 条件的区域,应因地制宜推进综合管廊建设。鼓励在各类产业园 区、开发区配套建设综合管廊。构建“干线-支线-小型”综合管 廊与直埋管线有机衔接的市政管网体系。(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 头,各地综合管廊主管部门负责)
( 二)合理控制成本。
3.有效控制建设成本。坚持经济性原则,科学制定综合管廊 建设项目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,充分论证断面选型、结构形式、 配套设施等内容。城市更新区域、历史文化街区等受限空间应结 合场地实际优先选择小微型断面。根据综合管廊类型合理配置经 济适用的附属设施,兼顾近期使用效果与远期优化空间,提高断 面利用率。推进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、道路新建或改扩建、地下 停车场(楼)及其他地下工程同步规划、同步设计、同步施工。 鼓励采用预制装配、模块化部品等绿色、高效、低扰动的建造技 术。(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,各地综合管廊主管部门负责)
4.推进运营开源节流。鼓励有条件地区根据综合管廊重要性 、入廊管线规模等因素,分级分类开展运营管理,在保证综合管 廊本体结构、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正常运行的前提下,合理压减 运营人员投入和能耗水平。在管线尚未入廊的空档期,综合管廊 运营单位可在确保生产安全和管理规范的前提下,依法依规开展 临时性经营活动。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央企、地方国企、 民营企业等多元主体,整合全市或区域内综合管廊资源,培育大 型专业化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,为综合管廊投融资、规划设计、 建设管理、运营维护等工作提供系统化、专业化、规范化服务, 通过规模效应和科学管理实现降本增效。(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 发展改革委牵头,各地综合管廊主管部门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, 各地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落实,各地入廊管线单位配合)
( 三)加快建成投用。
5.推进建成顺利移交。综合管廊建设工程应依法依规组织验 收和移交,建设单位要会同入廊管线单位、运营单位共同开展验 收,验收合格后,应及时将综合管廊本体结构及附属设施移交运 营单位,同步敷设的管线移交相应管线单位。对于具备使用条件 的区段,可结合实际采用分期分段验收方式,先行投入使用。(省 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,各地综合管廊主管部门负责,各地综合管 廊建设单位、运营单位落实)
6.推动工程管线有序入廊。严格落实“应入尽入”原则,规 划入廊或具备入廊条件的新建管线应依法依规入廊,不得无故拒 绝或拖延。在已建综合管廊区域,凡预留管线位置的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管线应统一在综合管廊内敷设,并提前制定各类管线 入廊方案。既有管线应结合道路建设、管线改造、城市更新等工 程,逐步有序迁移至综合管廊内。(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,各地综合管廊主管部门负责,各地综合管廊运营单位、入廊管线单位落实)
7.依法办理用地确权登记。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和规划许可等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科学确定土地供应方式,探索分层设置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分别供地的路径,依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。参照分层供地方式, 做好综合管廊全截面、三维测量等工作,明确综合管廊地下、地 上实际占用空间范围,依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。(省自然资源厅、 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,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、综合管廊主管部门负责,各地综合管廊建设单位落实)
( 四)规范有偿使用。
8.建立健全有偿使用制度。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,入 廊管线单位应当缴纳使用费用。使用费由建设单位、运营单位与 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,并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 与规模、收费标准、付费方式、权利义务等内容。协商无法达成 一致的,由城市价格主管部门、综合管廊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 进行协调,供需双方可通过专家论证、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《综 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测算方法》开展评估等形式,为各方协商确定 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。(省发展改革委、住房城乡建设 厅牵头,各地价格主管部门、综合管廊主管部门负责)
9.加强收费执行情况指导监督。城市价格主管部门、综合管 廊主管部门要跟踪了解综合管廊运营和收费情况,指导运营单位 和入廊管线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协议义务,规范收缴费行为。每年 3 月底前,运营单位将上一年综合管廊收费及收支情况报送本级 价格主管部门和综合管廊主管部门。(省发展改革委、住房城乡 建设厅牵头,各地价格主管部门、综合管廊主管部门负责)运营 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,合理控制运维成本,提高管理效率,不得 违规收取使用费以外的其他费用;入廊管线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 使用费,并按照协议约定做好管线维护工作。(省住房城乡建设 厅牵头,各地综合管廊主管部门负责,各地综合管廊运营单位、入廊管线单位落实)
10.积极疏导使用成本。综合管廊使用费应按照相关规定纳 入入廊管线单位经营成本。通信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, 入廊管线单位使用费新增成本由其自行疏导。电力管线入廊增加 的成本支出,通过输配电价疏导。给水、排水、天然气、广播电视等管线入廊增加的成本支出,通过适时调整价格进行合理疏导。(省发展改革委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,各地价格主管部门、入廊管线单位负责)
(五)科学运营维护。
11.确保安全有序运营。综合管廊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运营维 护工作的监督检查,指导运营单位依据巡查、检测、监测结果及 时消除内外部安全隐患,并通过定期考核、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开 展运营单位绩效评价。应组织运营单位制定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制度和作业管理制度,明确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,规范安全 控制区内的外部作业行为,防范内外部安全事故的发生。(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,各地综合管廊主管部门负责)
12.提高智慧运营水平。鼓励运营单位积极采用智能巡检、自动化监测、安全监控预警、应急智能控制等新技术,构建高效便捷的智慧运营体系。结合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和城市基础设施 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,有序推动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的 物联感知设备更新改造,实现运行状态的全面感知、监测分析与 实时预警。(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,各地综合管廊主管部门负 责)
五、保障措施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,形成工 作合力,有序推进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动 将综合管廊工作纳入广东省城镇人居环境提升工作领导小组职 责范畴,强化调度督导,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。各地应建立健 全多部门联动机制,细化职责分工,提升工作合力与执行效率。(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发展改革委、 自然资源厅、能源局、通信 管理局、广播电视局、广东电网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负责,各地相应有关部门落实)
( 二)健全保障制度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完善综合管廊 管理、有偿使用、运营维护等制度体系。省发展改革委加强有偿 使用政策和投融资机制改革的指导,推动形成多元可持续发展模 式。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对公共地下空间有偿使用、综合管廊确权登记、产权抵押等方面的政策指导。省能源局、通信管理局、广播电视局、广东电网公司等单位组织推动本行业管线有序入廊工作,持续提升综合管廊使用效能和系统性。(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 发展改革委、 自然资源厅、能源局、通信管理局、广播电视局、 广东电网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,各地相应有关部门落实)
( 三)强化资金保障。各地级以上市要加强综合管廊项目谋 划与储备,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,积极争取中央 预算内投资、超长期特别国债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、省级财政资 金、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等政策资金支持。鼓励探索基础设施领 域不动产投资信托资金(REITs)等新型投融资模式,健全投融资 和风险分担机制。鼓励管线单位以股权等方式参与组建综合管廊 平台公司,充分调动其出资积极性,多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综 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。(省发展改革委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, 各地发展改革局(委)、综合管廊主管部门负责)
附件:重点任务工作计划
附件
重点任务工作计划
序号 | 目标 | 时间计划 | |
一 |
管线入廊 率 | 1.新建管线入廊率达到 100% | 持续推进 |
2.既有管线应结合城市更新、 道路改造、管线更新等工程有 序迁移至综合管廊 |
持续推进 | ||
3.较 2025 年提升 5 个百分点 以上 |
2028 年底基本完成 | ||
二 | 专项规划 评估与修 编 |
各地级以上市完成综合管廊 专项规划评估和修编 |
2026 年底基本完成 |
三 |
综合管廊 运营率 | 1.各地级以上市综合管廊运 营率达到 75%或以上 |
2025 年底基本完成 |
2.各地级以上市综合管廊运 营率达到 90%或以上 |
2028 年底基本完成 | ||
四 |
有偿使用 制度建立 | 制定出台省级综合管廊有偿 使用制度文件 |
2025 年底基本完成 |
各地级以上市制定适用本地 的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测算 方法 |
2026 年底基本完成 |